代書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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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甲為契約當事人,自應按照契約之約定履行不可因產權登記給丙而推卸其責任,因此甲仍需向乙給付剩餘之價款。為確保契約履行之順利,甲來簽約備證時以丙為登記名義人最好同時要求丙填具切結書,對於甲與乙間所簽定之買賣契約為甲之連帶保證人,於甲不付款時丙亦應給付價款,從而乙可以向甲丙同時追討。
甲為契約當事人,自應按照契約之約定履行不可因產權登記給丙而推卸其責任,因此甲仍需向乙給付剩餘之價款。為確保契約履行之順利,甲來簽約備證時以丙為登記名義人最好同時要求丙填具切結書,對於甲與乙間所簽定之買賣契約為甲之連帶保證人,於甲不付款時丙亦應給付價款,從而乙可以向甲丙同時追討。
解析:
甲所給付之簽約款支票既已退票,甲顯已違約,乙得依合約書規定沒收甲已給付之全部款項。依民法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疪,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賣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依上述理由甲乙方都基於一部份有理,一部份理虧之狀態下,雙方如都堅持己見,互不相讓即使訴訟也無勝訴把握,雙方需協調退讓,乙將漏水部份修護完整,甲亦補足退票之價款,雙方繼續進行合約。
甲所給付之簽約款支票既已退票,甲顯已違約,乙得依合約書規定沒收甲已給付之全部款項。依民法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疪,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賣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依上述理由甲乙方都基於一部份有理,一部份理虧之狀態下,雙方如都堅持己見,互不相讓即使訴訟也無勝訴把握,雙方需協調退讓,乙將漏水部份修護完整,甲亦補足退票之價款,雙方繼續進行合約。
解答:
(一)如乙不知情之狀況下,依民法第361條規定:「買受人主張物有瑕疪者,出賣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買受人於期限內是否解除契約,買受人於前項期限內不解除契約者喪失其解除權。」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疪出賣人應負擔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契約之解除權在於甲,故由甲決定,甲若要減少價金則再和乙協商。
(二)如乙知情故意隱瞞事實者,甲除得解除契約外,乙顯有違約,甲得解除契約外,乙顯有違約,甲得要求加倍返還定金。
(一)如乙不知情之狀況下,依民法第361條規定:「買受人主張物有瑕疪者,出賣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買受人於期限內是否解除契約,買受人於前項期限內不解除契約者喪失其解除權。」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疪出賣人應負擔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契約之解除權在於甲,故由甲決定,甲若要減少價金則再和乙協商。
(二)如乙知情故意隱瞞事實者,甲除得解除契約外,乙顯有違約,甲得解除契約外,乙顯有違約,甲得要求加倍返還定金。
解答:
因近幾年車輛成長快速停車位一位難求,甲之堅持是可理解,多花錢卻無法使用車位,甲乙協商若同意一個車位依行情折讓約四五十萬元左右,可期圓滿解決。
因近幾年車輛成長快速停車位一位難求,甲之堅持是可理解,多花錢卻無法使用車位,甲乙協商若同意一個車位依行情折讓約四五十萬元左右,可期圓滿解決。
解答:
(一)乙出售房屋與甲,依契約精神乙需於甲交付尾款時交屋予甲,此法完全依契約規定解決,可避免乙因遲延給付而違約。
(二)甲若不急於立即使用讓屋,甲乙雙方可協議先行辦理交屋交尾款手續,乙再向甲承租該屋至建設公司交屋給乙,乙搬遷後再交由甲使用。
(一)乙出售房屋與甲,依契約精神乙需於甲交付尾款時交屋予甲,此法完全依契約規定解決,可避免乙因遲延給付而違約。
(二)甲若不急於立即使用讓屋,甲乙雙方可協議先行辦理交屋交尾款手續,乙再向甲承租該屋至建設公司交屋給乙,乙搬遷後再交由甲使用。
解答:
(一)丙並非賣方當事人無權收受定金,甲雖將定金交予丙,乙並未收取丙所交付之定金,甲乙之契約並未成立,甲無權要求加倍返還定金。
(二)乙於委託期間內,仲介公司已尋得買主,而不願出售則尋法律途徑向乙追索服務報酬。
(一)丙並非賣方當事人無權收受定金,甲雖將定金交予丙,乙並未收取丙所交付之定金,甲乙之契約並未成立,甲無權要求加倍返還定金。
(二)乙於委託期間內,仲介公司已尋得買主,而不願出售則尋法律途徑向乙追索服務報酬。
解答:
(一)現無法進行過戶甲亦需取該屋居住可先以租賃方式,甲向乙承租讓屋,等乙滿兩年能出售時再來辦理付款過戶。
(二)甲先給付一部份之價款取該屋居住,因無法辦理過戶,甲之產權無保障,故可先辦理反設定以圖擔保債權。
(一)現無法進行過戶甲亦需取該屋居住可先以租賃方式,甲向乙承租讓屋,等乙滿兩年能出售時再來辦理付款過戶。
(二)甲先給付一部份之價款取該屋居住,因無法辦理過戶,甲之產權無保障,故可先辦理反設定以圖擔保債權。
解答:
房屋在過戶期間遭債權人扣押,影響到過戶之進行,甲無法取得產權,此刻須甲乙雙方協商共同處理,甲既已支付簽約、備證款,乙也等著完稅、收尾款,此刻若房屋遭查封拍賣,甲乙雙方都沒有好處,甲可以協助乙還清銀行債務,以順利解決問題。遇類似標的物遭第三人查封時,首先請買賣雙方及第三人會商如何清償債務,買方亦擔心是否還有其他債務人,故撤封後緊接辦理過戶保障買方權益,故於法院所辦理之手續應配合法務人員協調處理,以求圓滿解決。
房屋在過戶期間遭債權人扣押,影響到過戶之進行,甲無法取得產權,此刻須甲乙雙方協商共同處理,甲既已支付簽約、備證款,乙也等著完稅、收尾款,此刻若房屋遭查封拍賣,甲乙雙方都沒有好處,甲可以協助乙還清銀行債務,以順利解決問題。遇類似標的物遭第三人查封時,首先請買賣雙方及第三人會商如何清償債務,買方亦擔心是否還有其他債務人,故撤封後緊接辦理過戶保障買方權益,故於法院所辦理之手續應配合法務人員協調處理,以求圓滿解決。
解答:
甲丙之間因「買賣不破租賃」之規定,乙雖出售該屋丙仍得繼續居住到租期屆滿,甲乙之間因買賣關係取得該屋之所有權,且乙已交屋給甲,甲對該屋有使用收益之權利,對丙得收取租金於交屋時丙承諾租期屆滿後搬遷,甲亦允諾丙不得因甲出國無意思表示即認定出租人不表示反對之意思,丙之抗辯無理由,甲仍可要求丙搬遷。
(42年 410號最高法院判例、55年台上字第276號判例)
甲丙之間因「買賣不破租賃」之規定,乙雖出售該屋丙仍得繼續居住到租期屆滿,甲乙之間因買賣關係取得該屋之所有權,且乙已交屋給甲,甲對該屋有使用收益之權利,對丙得收取租金於交屋時丙承諾租期屆滿後搬遷,甲亦允諾丙不得因甲出國無意思表示即認定出租人不表示反對之意思,丙之抗辯無理由,甲仍可要求丙搬遷。
(42年 410號最高法院判例、55年台上字第276號判例)
解析:
甲為契約當事人,自應按照契約之約定履行不可因產權登記給丙而推卸其責任,因此甲仍需向乙給付剩餘之價款。為確保契約履行之順利,甲來簽約備證時以丙為登記名義人最好同時要求丙填具切結書,對於甲與乙間所簽定之買賣契約為甲之連帶保證人,於甲不付款時丙亦應給付價款,從而乙可以向甲丙同時追討。
甲為契約當事人,自應按照契約之約定履行不可因產權登記給丙而推卸其責任,因此甲仍需向乙給付剩餘之價款。為確保契約履行之順利,甲來簽約備證時以丙為登記名義人最好同時要求丙填具切結書,對於甲與乙間所簽定之買賣契約為甲之連帶保證人,於甲不付款時丙亦應給付價款,從而乙可以向甲丙同時追討。